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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4〕52号 自治区人社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系列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系列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7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高等院校教师 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中在职在岗的就业指导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具有自治区级(含)以上就业指导或创业培训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九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取得硕士学位)。 (二)学识水平 1.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党和国家就业创业理论和政策; 2.有比较渊博的就业创业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 3.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就业创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领域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 4.具有指导副教授以下教师的能力; 5.有较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指导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含)以上就业创业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校、院(系)以上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3.组织、开展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对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提升具有较大贡献; (四)业绩成果 1. 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厅局级以上就业创业相关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对就业创业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2篇以上为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每年组织、指导开展2场以上校级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组织或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就业创业竞赛,组织或参与校、院(系)级就业招聘会3-4场,组织或参与指导的校、院(系)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同类型校、院(系)平均水平,以上涉及学校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取得硕士学位); 2.博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党和国家就业创业理论和政策; 2.有较丰富的就业创业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 3.能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就业创业动态做专题剖析,并具有较强的分析、说服能力,并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 4.具有指导讲师以下教师的能力; 5.能积极有效地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1门以上就业创业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校、院(系)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3.组织、开展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对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提升具有一定贡献。 (四)业绩成果 1. 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 主持校级(含)以上就业创业相关课题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就业创业教育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为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 每年组织、指导开展2场以上校或院(系)级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组织或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就业创业竞赛,组织或参与校、院(系)级就业招聘会3-4场,组织或参与指导的校、院(系)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同类型校、院(系)平均水平,以上涉及学校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三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 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党和国家就业创业理论和政策; 2.具有从事就业创业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3.具有指导助教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组织和指导1个年级的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和实习、见习等活动,具有做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能力; 2.较好地总结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及实习、见习等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校就业创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参加就业创业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四)业绩成果 1. 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5%,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就业创业教育方面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 3.每年组织、参与2场以上院(系)级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组织或参与校、院(系)级以上就业创业竞赛,组织或参与校、院(系)级就业招聘会3-4场,以上涉及学校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四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初步掌握高校开设的就业创业课程的基本内容,具有承担就业创业教育方向1门课程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较好地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初步掌握党和国家的就业创业理论与政策; 3.有比较系统的政治、经济、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某一学科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及实习、见习等工作,承担就业创业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2.完成1篇较高质量的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方面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 3.每年参与院(系)级就业创业指导讲座,参与校、院(系)级以上就业创业竞赛,参与校、院(系)级就业招聘会,以上涉及学校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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